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江蘇省普通高校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進一步提高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設立江蘇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簡稱“自然科研項目”)。 第二條 該項目主要資助省屬普通本科院校科技人員從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面上項目兩個類别。其中,面上項目分為資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每年集中申報一次。江蘇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負責項目的受理、評審、立項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項目資助的學科範圍包括:理、工、農、醫等學科門類。 第五條 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條 項目申請條件: 1.項目申請人必須是省屬本科高校的在崗科技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面上資助項目重點支持年齡不超過35周歲的青年教師,原則上不接受具有教授職務的教師申報。 2.申請項目必須學術思想新穎,創新性強,符合我省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需要。其中,重大項目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前沿性和較好的應用前景。 3.第一申請人每年隻能申請一個項目,并且無在研的計劃項目以及其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累計獲得省教育廳自然科學基礎研究項目資助二次以上的均不得再申請新的面上項目。 4.申請手續必須完備,所需資料必須齊全。 第七條 優先支持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申請項目,提倡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申報,發揮群體優勢,聯合攻關,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填報《江蘇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一式3份),項目組成員均應在申請書上簽字,不得代簽。 第九條 申請人所在高校學術委員會應對申請項目的研究意義、研究内容、技術路線和方法等進行全面審查并簽署意見,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對本校申請項目内容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擇優推薦申報。有合作單位的,應在申請書上簽署合作意見并加蓋公章。申請項目的内容應真實,并無對他人科研成果知識産權的侵權問題及其糾紛,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承諾對此承擔責任。 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十條 項目的評審分形式審查、專家評議和領導審批三個步驟。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以及手續不全的項目不送同行專家評議,并通知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專家評議采取通訊評議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辦法。面上項目在通訊評議的基礎上召開評審會議聽取專家意見;重大項目采取現場答辯及會議評審。省教育廳對專家評議通過的項目進行審定後批準下達。 第十二條 專家評議實行全過程回避和保密。專家應回避本人所在單位的申請項目、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不得複制、抄錄申請書内容,保護申請人的知識産權,并對評議結果保密。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後,省教育廳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請者所在高校。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接到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内簽訂《江蘇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合同書》(簡稱《合同書》)。面上資助經費項目和重大項目與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簽訂《合同書》,《合同書》由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高校科研管理部門以及項目負責人各執1份。《合同書》作為撥款和結題驗收的依據。逾期不報,且又不在規定期限内說明理由的或項目負責人提出無法落實《合同書》确定的條款,作自動放棄處理,則撤銷該項目。面上自籌經費項目委托學校與項目申請人簽訂《合同書》,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各執1份。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項目負責人應提交《江蘇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重點反映研究項目的重要進展和階段性成果、經費使用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等。重大項目的年度進展報告應于每年4月30日前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報送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 第十六條 高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對研究人員發生變動、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調整以及須延期、中止的項目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省教育廳審批。其中延期項目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結題采取結題驗收的形式。重大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江蘇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驗收報告書》(簡稱《驗收報告書》)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經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驗收;面上資助項目提交《驗收報告書》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廳委托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面上自籌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交結題報告,總結彙報項目研究情況,提交項目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廳委托所在高校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審核情況與結果報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面上自籌項目是否進行驗收,由所在高校決定。高校科研管理部門每年将已驗收項目和延期結題項目及不能完成的中止項目《彙總表》報省教育廳科技與産業處。 第十八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論文(須在國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發表)、專著、軟件、數據庫、模型、專利等。項目成果均應标注“江蘇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學研究資助項目”及項目批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為驗收材料。 第十九條 面上資助項目的驗收可以采取通訊評議的辦法,每個項目應由不少于3名外單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重大項目的驗收采取會議評議的方式,原則上要有5位以上同行專家。驗收工作根據《項目任務書》所規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側重對項目研究成果的水平與質量進行評議。通過成果鑒定的項目可不必另行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每年4月30日前,由省教育廳通知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集中向省教育廳報送結題驗收材料。面上資助項目和重大項目結題驗收項目材料包括:《驗收報告書》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過成果鑒定的項目除報送上述材料外,還應報送成果鑒定書和鑒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項目由所在高校同時報送中止或延期報告。面上自籌經費項目《彙總表》(内容:項目編号、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結題時間、審核結果)一式2份。 第二十一條 對沒有正當理由中止以及結題驗收、結題審核不合格的項目的負責人,省教育廳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計劃項目的申請;對不認真履行項目申請、檢查考核、結題驗收、結題審核等管理職責的高校,省教育廳将在其新項目申請、科技工作先進高校評審等方面作為重要影響因素。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主要由省教育廳每年安排相應的專項資金和學校資助等渠道解決。資助的項目經費應按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屬院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教财〔2007〕94号)要求,規範管理,提高效益。由學校财務部門統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财務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項目預算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截留、挪用。對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的,将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于與項目研究相關的設備購置、能源材料、實驗外協、資料印刷和差旅費等,不得安排與項目無關的開支。 第二十四條 對于中止、撤銷的重大項目和面上資助項目,省教育廳将收回其相應的資助經費。對項目負責人及所在高校不積極協助省教育廳收回相應資助經費的,省教育廳将在其他相關科技資助經費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受資助高校、項目負責人如對項目管理不善、違反規定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并核實,将予以通報批評、撤銷對有關項目的資助,直至收回有關項目的全部已撥經費、暫停受理項目負責人或所在高校的項目申請。 第二十六條 對于計劃項目實施中取得重大突破、發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校和個人,省教育廳可視情況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往頒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緻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高校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